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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8-06-13 14:19:29 点击次数 1386 次 返 回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159

各有关单位:

2018315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及一系列配套文件,有关改革措施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使改革惠及面更广、改革红利释放更加充分,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并报送市政府同意,现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适用范围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项目适用优化营商环境的办事流程图。社会投资项目是指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仍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86)的流程图办理。

二、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全过程监督、施工图联审和联合验收措施适用于我市所有建设项目。

三、有关招标事项,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函〔2018810)和《关于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直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发〔2018172)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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